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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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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2:29: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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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男)与马某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许某于2004年7月购买商品房一套 (一次性付款),2006年 4月许某(男)与马某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上述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员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出具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
    公证员评析:近年来,公民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越来越多,不仅是再婚夫妻,新婚夫妻也加入进来,上述案例就是一典型案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例是男方许某将自己婚前的房产与女方马某约定成夫妻共同所有,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公民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再婚夫妻,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避免今后发生矛盾,有利于再婚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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