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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举证向受害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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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12: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150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安徽法制报与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合作开展的“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于3月16日晚进行了最后一期。“妇女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关于性骚扰立法的议题提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也成为《我建议》栏目最后一期的焦点话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认为,性骚扰的概念本身是一个主观性的概念,在法律上主观感受是比较脆弱的,因为不同的社会环境对异性之间行为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应采取一般合理人的标准,即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智的、智力健全的人,对于骚扰的一般性判断。


  对于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中往往出现的举证难,薛宁兰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相应证据规则应该做变通。比方说在举证责任问题上,由于性骚扰的隐蔽性、突发性特点,是否可以对“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规则做证据责任的合理转移。“就是说当原告举出的证据达到了一个初步可信的程度的话,那么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提出一个辩驳性的证据。在被告不能提出辩驳性的前提下,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原告的主张是成立的。”(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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