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移动社区

!login_bar_tip!

搜索
查看: 262|回复: 0

四男子网络赌球涉案金额达150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3-24 12: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144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记者从三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参与世界杯足球赛的赌球案件,法院一审判处其中两名当事人管制两年,各处罚金12.5万元。

  潘某在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看见自己饭店里的食客经常谈论足球,并相互之间赌球。蔡某(另处)为浙江人,在芜湖县湾沚镇做生意。潘某和蔡某在互联网上相识,双方对赌球都很感兴趣,遂一拍即合。

  双方约定,潘某、徐某、黄某(另处)等人合伙为一方,蔡某为一方,利用互联网上提供的赔率、竞猜足球队之间比赛结果进行对赌。在法国队与巴西队的比赛中,双方的赌注竟达到67.5万元。无论输赢,双方都很讲信用。如果蔡某输了,潘某等人开车去湾沚拿钱;如果蔡某赢了,潘某等人则赶到湾沚送钱。后来赌注较大、现金携带不方便,双方便通过银行转账来完成。

  根据群众举报,芜湖市公安局指定繁昌县公安局侦查此案。2006年7月11日,潘某、徐某等人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在阿根廷队与荷兰队、英格兰队与葡萄牙队、法国队与巴西队、法国队与意大利队的比赛中,潘某等人分别赢得蔡某15万元、9万元、67.5万元、14.58万元,在另外三场比赛中,潘某等人分别输给蔡某28.7万余元、3.5万余元、11.2万余元。

  三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退出赌资赌博用具,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马正超 江健)
每一条内容都代表用户宝贵的个人意见和观点,欢迎建议和指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马鞍山聚网 ( 皖ICP备2022000810号-1|皖公网安备 34050302000772号 )经营许可证/EDI编号:皖B2-20220283

GMT+8, 2025-1-19 11:05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