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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城茶楼]
腾讯招惹众怒?关于珊瑚虫案件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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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08: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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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270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珊瑚虫版QQ涉嫌侵犯腾讯QQ著作权以牟取非法收入一案历时半年,在舆论的关注和用户的质疑声中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珊瑚虫与腾讯的恩恩怨怨以双方“皆大欢喜”的喜剧开场,又以“对簿公堂”的闹剧掀起了高潮,最终极可能以珊瑚虫的作者遭受牢狱之灾的悲剧黯然收场。
点击查看新闻“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三年罚款120万元”
珊瑚虫为陈寿福带来了金钱,赢得了名气,却又令其可能倾尽家产甚至沦为阶下之囚,令人不胜吹嘘!
珊瑚虫版QQ令陈寿福陷入人生低谷:
2006年12月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才以“珊瑚虫版QQ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由判令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向腾讯公司致歉并赔偿后者经济损失多达10万元人民币。八个月后的2007年8月份,噩梦再次降临到陈寿福身上!
2007年8月16日,陈寿福再次因涉嫌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而沦为被告。当深圳市公安机关对陈寿福实施刑事拘留以及深圳市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时,问题的严重程度早已表露无遗!陈寿福此次面临的法律诉讼已经不再是“赔钱了事”的人生插曲,而是可能会使其陷入人生低谷的重大变故。
“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字眼让人不寒而粟,呈现在陈寿福面前的法律诉讼案已经上升为“刑事”的高度,而非昔日的“民事侵权”。与此同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的姿态现身更显现出这一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已经大大超出了陈寿福自己和外界的预期。
陈寿福因珊瑚虫QQ失去人身自由:
陈寿福开发珊瑚虫版QQ以及腾讯QQ珊瑚虫外挂的初衷本来是为了给广大的腾讯QQ用户提供个性化的选择以及“去广告”之后的简洁界面,然而当珊瑚虫版QQ赢得旺盛的人气之后,陈寿福也开始抵挡不了经济利益的诱惑,连续多年在其开发的软件上捆绑包括ZCOM和265公司在内的插件并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发布大量图铃广告以“牟取非法利益”。
据披露,陈寿福从ZCOM公司和265公司获取的广告费收入分别为105万元和12万元左右,合计共约118万元人民币。
与“珊瑚虫外挂”旨在使腾讯QQ的功能得到增强不同,完整的、独立的珊瑚虫版QQ存在着修改腾讯QQ原版功能的故意,比如屏蔽系统广播,删除广告、搜索功能,添加“珊瑚虫工作室”网站链接等等。此举直接影响到腾讯公司的广告收入和QQ的网站流量,使珊瑚虫版QQ成为腾讯公司的眼中丁而欲拔之而后快!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了腾讯公司的即时通讯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因此判定陈寿福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要件,一审判处陈寿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近118万元。
珊瑚虫案件的冷思考:
陈寿福破财却不能消灾,等待着他的极可能是1000多天的监牢生活。消息传出,大多数网友深感愕然——PConline“软件资讯”所作的调查显示,有八成五的网友认为此案“处罚过重”便是明证。可以说,珊瑚虫版QQ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一案一审宣判,又使舆论掀起了一场关于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热烈讨论。让我们透过讨论的热潮,思考“珊瑚虫案”中所涉及的有关细节。
1.珊瑚虫版QQ侵权立案为何不是腾讯公司自诉的产物而是人民检察院公诉的结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5日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五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或许意味着陈寿福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程度。然而,在珊瑚虫版QQ存续的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尽管其确实存在着违法行为,但我们似乎看不到社会秩序因此而混乱不堪,国家利益因此而严重受损。
腾讯公司不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将案件的起诉方转变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珊瑚虫案件中,腾讯公司以“藏镜人”的身份出现究竟是想远离是非争议,避开舆论的讨伐还是想扩大事态,制造无法撤消起诉的不可逆转之势呢?
2.互联网时代,以免费为特点的客户端软件凭什么维护自己的“复制权”?
腾讯公司在腾讯QQ的许可协议中保留了包括复制权在内的著作权人权利,而深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刑法》第2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指向珊瑚虫对腾讯QQ的“复制”行为。
一般而言,“复制”指的是把计算机程序由一种载体转存到包括光盘、U盘与硬盘在内的其他介质上的行为。对于像Photoshop与Windows操作系统等商业软件而言,“复制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单机授权版本被复制到第二台计算机的行为便涉嫌盗版,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
作为腾讯IM客户端工具,腾讯QQ本身属于“免费”软件,况且腾讯公司依赖于腾讯QQ大范围普及而从增值服务中获取高额收入。因此,对腾讯QQ的复制与传播非但不会损害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反而有助于腾讯公司扩大腾讯QQ的影响力而从中受益。
珊瑚虫版QQ的“罪恶”之源在于:对腾讯QQ进行修改从而影响了腾讯公司的广告收入,捆绑第三方插件甚至是恶意软件从而影响腾讯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虽然从某种意义上看,珊瑚虫版QQ确实“罪有应得”,但以复制、发行腾讯QQ为由并认定其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将陈寿福入罪又的确让人心生疑窦,甚至令人愤愤不平。
互联网时代,免费的客户端软件是否应当放弃自身的“复制权”呢?
3.超过八成的用户支持珊瑚虫而唾弃“著作权人”,受害者腾讯公司应当从中获得什么教训?
腾讯公司不应将对珊瑚虫表达支持心声的85%的用户简单地斥之为“网络暴民”,而应该从“民意”的背后了解到用户对腾讯QQ的真正需求。随着腾讯公司的营收途径日趋多元化,帝企鹅或许可以考虑摒弃腾讯QQ捆绑所有功能和增值服务的策略,使其因为具有可定制性而更加简练,使其因为愈发简洁而更受欢迎。
4.有着众多网友的支持,陈寿福的命运能否因为上诉而改变?
让我们来作以下假设:陈寿福在一审判决之后提起上诉,深圳市人民法院采信了珊瑚虫方面提供的证明腾讯公司默许陈寿福开发珊瑚虫版QQ的证据而改作无罪宣判……
或许,上述梦想因为太美而显得有些不切合实际。让我们再假设:深圳市人民法院分清珊瑚虫外挂与完整版珊瑚虫QQ的差别并认定陈寿福的“违法所得”数额并非“巨大”而只是“较大”,从而改判陈寿福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鉴于陈寿悔罪表现良好(据称从被公安机关羁押以来至一审宣判期间,陈寿福都“如实交代”并“表示认罪”)并主动交出违法所得,深圳市人民法院宣布对陈寿福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以上假设,就权当是我们对陈寿福的祝福吧。
5.此一案例将对软件业界带来多么深刻而又多么深远的影响?
此案例显示有关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可谓“动了真格”,对于业界存在的类似行为甚至是盗版软件的复制、传播与销售行为起到了警醒作用。
对于盗版行为,这一案例敲响的不仅仅警钟,而是丧钟。
让我们继续关注珊瑚虫,关心陈寿福!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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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20: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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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用狂人版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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