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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监管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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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09: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121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一边是法规禁止摩托车从事客运,一边是省城“摩的”载客近期日渐活跃。尽管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项整治,但却出现——  摩托载客有点“火”
  昨日傍晚,记者在合肥市鼓楼商场门前,看见十多辆“摩的”挺忙,不时有人跨上“摩的”后座,“摩的”师傅一拧油门,便一溜烟地冲过人群。
  家住亳州路附近的张女士说:“现在出门最方便的就是乘‘摩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三孝口附近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平时乘公交车或打的,但由于近期道路建设,公交改线,打的困难,“乘坐‘摩的’虽然提心吊胆,但是还是很方便的。”
  随着合肥市大建设的深入进行,像张女士这样因公交车改道、打的又困难,而选乘“摩的”上下班的人们多了起来,给“摩的”运营带来了红火。
  王先生是一家企业的下岗职工,十多年前买了辆摩托车偶尔帮人送点货,挣点“小钱”贴补家用,但最近摩托车却“派上了用场”,“一天少说能挣四五十块钱”,让王先生很是开心。
  据记者观察,现如今,合肥市长江路、金寨路等核心城区主干道上都不时有“摩的”急速驶过。
  交通监管有两难
  省交警总队的统计显示,2007年,全省因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共3533起,造成661人死亡,分别占道路交通事故起数的21.6%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18%。合肥市交警支队提供的数据也表明,“摩的”的安全隐患不可小觑。2007年至今,合肥市(含高速公路、三县)涉及两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合计240起,共造成75人死亡、267人受伤。其中涉及两轮摩托车的事故161起,造成50人死亡、178人受伤,分别占事故总数的19.8%、12.8%和18.7%。
  目前,上海等大城市都明令禁止摩托车载客。《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禁止摩托车从事客运;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摩托车从事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摩的”的出现,给合肥城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增添了新的困难。据合肥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交警部门,只能查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驾驶人、乘坐人是否戴头盔,是否超员等违法行为。由于摩托车稳定性能差,追撵违法摩托车容易引发伤亡事故,因此交警只能设卡查处,但违法驾驶人往往一见卡点便会四处躲避,给打击违法摩托车行为造成很大困难。目前,合肥市交警部门主要保障大建设期间的道路畅通,在警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今年以来还针对摩托车违法行为,组织了4次专项整治行动,但每次整治结束,摩托车违法行为又会增多。
  合肥市运管处有关人士说,摩托车从事客运是非法行为,但要区别行驶在道路上的摩托车是载人还是从事客运非常困难,因此要想杜绝摩托车从事客运是有难度的。
  安全隐患须正视
  对合肥市兴起的“摩的”市场,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邢军认为有三个方面问题。首先,合肥市近几年城区迅速扩大、人口增多,消费层次分化,十多年没有增加出租车,公交线路密度也较小,交通运输能力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使“摩的”有了可乘之机;其次,“摩的”的大量兴起,反映出城市管理的漏洞,“摩的”从城郊驶到城区的各条主干道,不仅扰乱城市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有损于文明城市形象,也降低了城市的品位;再次,“摩的”违法成本低,驾驶人都没有经过营运培训,他们驾驶摩托车往往“不按套路出牌”,直接危害城市道路安全。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朱政律师认为,合肥市既然禁止摩托车从事营运,就应该令行禁止。首先,“摩的”违反法律规定,是法治社会不能允许的。其次,“摩的”一旦对乘客造成损害,因驾驶人个人经济支付能力有限,又没有参加保险,将使受害乘客无法获得必要的赔偿。
  合肥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认为,从短期来看,社会对“摩的”有需求,“摩的”也能解决一些下岗职工的就业,但从交通安全等长远利益来看,政府还是应当下力气落实相关法规,禁止“摩的”。因为“摩的”和正常行驶会不一样,它的频繁行驶不仅难以保证自身安全,而且给其他车辆和行人也会带来危害。
  有关摩托载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一)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或常速车道行驶;(二)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慢速车道行驶;(三)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或常速车道行驶;(四)常速车道的机动车,在不妨碍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
  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乘车人不得有强迫驾驶人违法驾驶、与驾驶人闲谈嬉闹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记者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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