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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诊所非法行医,结果致人死亡。近日,非法行医者被宿州市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法院调查,被告人侯良军住桥区时村镇油坊村。2001年,侯良军在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开设个体诊所对外行医。2004年,经村委会批准成立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2005年3月,侯良军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被桥区卫生局注册到该村卫生室。2006年初,侯因与同行闹矛盾离开了村卫生室,在自家开设个体诊所。致事发前,其个体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7年6月28日上午,12岁的侯某,因患感冒由其父亲陪同,来到侯良军的个体诊所治疗。当时,侯良军给侯某测量体温是38.7度,随后给侯某静脉滴注了利巴韦林和双黄连药物。紧接着,侯某出现烦躁、呕吐等严重不良反应,侯良军又为其注射了地塞米松等药物进行抢救,同时让其妻子拨打时村镇卫生院的急救电话,后经该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鉴定,侯某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良军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私设个体诊所,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还就被告人侯良军非法行医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费用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4190.5元。(夏长征 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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