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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物将女同学迷倒,最终达到强奸的目的。前不久,童彪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一审宣判后,童彪不服,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宿州市中院依法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童彪原系宿州市某高校学生。2005年1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童彪及王某、张某(均已判刑)、祖某(在逃)等人与同校女学生李燕、王丽、田雨(均为化名)一起,在该市胜利路“某某”迪厅跳舞,其间,祖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蒙汗药”放入饮料中,哄骗3名女同学喝下,致使被害人李燕在跳舞时晕倒在迪厅内。随后,童彪及王某、祖某乘一辆出租车将李燕带到市内某宾馆三楼一房间内,3人先后对已昏迷的李燕实施了奸淫。
案发后,童彪潜逃。2007年10月19日,童彪在青岛火车站候车室内因形迹可疑,被带至该火车站派出所盘问,经民警上网比对发现,童彪系犯案在逃人员,遂将其抓获并于2007年10月29日,移送宿州市坦埇桥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彪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药物让被害人昏迷的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童彪伙同他人出于共同的故意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奸淫,属轮奸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夏长征 武长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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