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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但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2.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有偷逃税款之嫌。
4.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明文规定。
5.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售给“加塞儿”的购车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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